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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女友,非家暴 打老婆,领导找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魏丽娜   2014-11-26 21:42:00   作者:魏丽娜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昨发布

  备受关注、历时三年、几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昨日发布,《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恋爱、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

  文/广州日报记者魏丽娜 署名除外

  记者获悉,目前,国内有22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

  2011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项目。经过3年的制定、修改,备受关注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公布,各界人士可在12月25日前,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昨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据全国妇联最新的一项调查显示,年龄在18~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在遭受伴侣身体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伤。

  妇联的另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一些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默默忍受家暴行为。

  四大焦点

  焦点1:未婚同居暴力未纳入

  未婚同居发生家庭暴力算不算家暴?据了解,在之前讨论的草案中,曾规定“恋爱同居有暴力行为也属家暴”。

  昨日公布的《意见稿》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

  《意见稿》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焦点2: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3:政府提供应急庇护救助

  《意见稿》还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

  其中,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意见稿》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焦点4:法院可发“禁止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暴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建议

  亲密关系特殊

  立法应该考虑

  又讯 (记者肖桂来)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反家暴立法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昨日,一些关注家暴议题的法律人士、学者和社会工作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们建议反家暴立法应当把所有亲密关系的形式和阶段,都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中。

  据了解,亲密关系的形式,包括恋爱、同居、离婚,是否该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中,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暴力行为本就违法,何必再多此一举?对此,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具有丰富亲密关系暴力案件代理经验的李莹律师解释道,发生率正在逐年攀升,已呈普遍之势的亲密关系暴力与我国目前法律定义上的家庭暴力具有高度相似性,将亲密关系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保障范围,将能更好地预防与干预亲密关系暴力,使其救济途径更有针对性。

  “很多人认为亲密关系暴力行为可以划归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范畴,或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置,并不是没有法律管。但是亲密关系暴力除了身体暴力,还有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等表现形式。现有的法律无法完全涵盖和解决亲密关系暴力问题,如果没有将恋爱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保障范围内,受害者将很难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李莹律师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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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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