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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侵权案只赔5万元太少?主审法官回应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宋宇晟   2019-09-10 15:32:00   作者:宋宇晟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宋宇晟)今年8月,持续近4年的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决电影片方赔偿原著作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这一结果引起了网友的讨论。不少网友支持法院判决,也有部分网友对判决结果有疑问,觉得侵权仅判赔5万元太少了。9日,“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刊发了本案主审法官冯刚对此的回应。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

  二审改判,但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

  当年9月,改编自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可影片上映后有观众发现,其故事内容和人物设置几乎都与原著大相径庭。

  电影《九层妖塔》海报。

  随后,天下霸唱一纸诉状将《九层妖塔》告上法庭。

  他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涉嫌侵犯自己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九层妖塔》导演及片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片方并未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认定电影侵犯天下霸唱署名权,同时驳回了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

  天下霸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今年8月,二审判决公开。法院认定,片方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其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电影《九层妖塔》海报。

  什么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什么赔5万?

  相较于一审判决,虽然被告要赔偿的金额已增至5万元,但仍有网友觉得太少。

  对于这样的质疑,该案主审法官冯刚9日通过“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刊发的文章进行回应。

  首先,此案中被告侵害的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冯刚介绍,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

  “本案的重要前提是被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而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在法律上,侵害人身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精神损害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据此,冯刚强调,本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的5万元并非经济损失,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可能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补偿,只能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转换性弥补。”

  他也解释:“本案在已经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认为仍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害,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资料图:天下霸唱

  拍电影还能不能改原著了?

  在《九层妖塔》侵权案中,被告虽然取得了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但仍不能影响或限制原告对该小说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可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拍摄方过于苛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改编、拍摄的作品没有歪曲、篡改原作,就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冯刚认为,拍摄方拥有购买小说改编权和拍摄权的自由,也应当在其认为能够在不改变小说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即可改编拍摄时,才去购买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否则,拍摄方就不应当购买这部小说。

  冯刚还提到,在改编权、摄制权合同中作出预先约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这有利于双方取得具体明确的预期,避免拍摄中或拍摄后产生争议。

  “为了谨慎起见,拍摄方在改编、拍摄过程中与原作者进一步沟通,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但这并非法律的要求,而是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作出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市场交易行为。”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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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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