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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嘉洋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安标准原料生产老醋海蜇丝案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11-30 15:07:00   作者:

  一、案情简介

  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2日生产的老醋海蜇丝(200g/袋)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由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铝的残留量超标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从荣成埠柳镇一名叫张启波的商贩采购了盐渍海蜇丝18kg,然后经过浸泡、清洗、包装等工序之后,制成200g/袋的预包装食品“老醋海蜇丝”(老醋是调料包,与海蜇丝分开包装),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硫酸铝钾及硫酸铝铵(明矾),从工序上看添加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明矾)应该在渔民捕捞生鲜海蜇之后,形成海蜇皮(丝)之前,是传统工艺腌制海蜇皮(丝)必须添加的物质,有净水沉淀的作用,根据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NDAJHXOD56041823号检验报告,涉案老醋海蜇丝铝的残留量实测为780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的铝的残留量应小于500mg/kg,结合现场检查未发现明矾实物,执法人员判断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海蜇丝在加工过程中被他人添加了过量的明矾(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其采购的原料老醋海蜇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老醋海蜇丝。经查: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2日共生产了120袋老醋海蜇丝(200g/袋),销售给采样人员10袋,剩余110袋均未销售,现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售价为3.50元/袋,货值共计420.00元,违法所得为35.00元。

  二、违法行为定性及依据

  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老醋海蜇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处罚结果

  因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此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海米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3月29日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处罚文书号为(鲁威)食药监食罚〔2016〕1号,现又发生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生产老醋海蜇丝(200g/袋)的违法行为,系“此前两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老醋海蜇丝(200g/袋)共110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整(¥35.00);3、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拾伍元整(¥30065.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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