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刑民联动保护知名商标 同频共振优化营商环境

2021-11-23 13:40: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爽 威海报道

  标签齐全、做工精细、价格低廉,靠着销售假冒名牌蓄电池,半年时间,蓄电池零售商葛某获利万余元。日前,威海法院综合利用刑事惩治和民事赔偿,依法打击了葛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蓄电池的行为,有效保护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

  知假售假,蹭著名商标终获刑

  某蓄电池公司主要从事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各种蓄电池及相关配套产品,在行业内多次获得证书以及荣誉,旗下“红星”牌(化名)蓄电池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地方著名商标。

  某蓄电池零售商葛某通过私人途径进购一批假冒“红星”牌蓄电池,并在明知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以低于正品价格对外销售,其间累计销售100余块,获利1.2万元。案发后,葛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剩余未销售的假冒蓄电池被依法查扣。

  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荣成法院提起公诉。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在明知销售的蓄电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购进并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葛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最终,荣成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无形资产价值不菲,被判赔14万元

  葛某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刑事惩治,蓄电池公司的受损权益同样应当依法挽回。不久后,该蓄电池公司又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向威海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葛某赔偿相应损失。

  威海中院审理认为,“红星”牌电池具有较高商誉,产品质量已得到公众认可,葛某明知是假冒的产品而购买和销售,不仅侵害了蓄电池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其出售的蓄电池还需要自行加装电解液,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隐患,其侵权行为性质较恶劣。威海中院依法判决葛某赔偿该蓄电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葛某已主动支付了赔偿款,蓄电池公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刑民联动,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已然成为一家企业、一项产品的“脸面”,知名商标所蕴含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葛某明知故犯销售假冒“红星”牌蓄电池,严重影响了“红星”牌蓄电池的品牌形象,损害了蓄电池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且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和安全隐患,葛某侵权行为情节较恶劣,既构成刑事犯罪,又构成民事侵权,法院刑民联动,既通过刑事审判及时制止葛某的侵权行为,又通过民事审判判赔较高的经济赔偿帮助企业有效挽回损失,引导形成保护品牌、激励创新的良好风气,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初审编辑:刘爽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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