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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水库边嬉闹溺亡 家属获赔13万元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10-18 17:24:00

    大众网威海10月17日讯 (通讯员 张慧帆 见习记者 黄琦) 15岁少年和同伴在水库边嬉闹时落水溺亡,其家长将少年同伴鞠某及其父母、水库承包者张某和水库所有者某村村委告上法庭。近日,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13万余元。

    2013年6月份,15岁的杨某和鞠某等5个同伴到桥头镇某村的水库中玩耍,杨某在和鞠某嬉闹时一起落入水中,鞠某被其他同伴救出,而杨某溺亡。杨某的家长认为鞠某对杨某的溺亡存在过错,而张某与该村村委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一定责任,要求赔偿杨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60%,即126213.9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6213.90元。

    庭审中,鞠某及其家长辩称,鞠某在此事故中没有任何足以致使危险发生的行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则辩称,村委是水库所有人,他只是与村委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涉案水库包含在该荒山中。他对水库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没有义务管理水库。村委则辩称,张某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水库实际由张某经营管理,应由张某承担水库管理责任,村委无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是因与鞠某嬉闹而落入水中,杨某和鞠某均存在过错。鞠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在明知水深危险的情况下,与杨某在水库边嬉闹,造成其自己落水、杨某溺水死亡的事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鞠某的监护人应当对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杨某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应知道在水库边嬉闹的危险性,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鞠某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而根据张某与该村村委签订的合同,张某须允许该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且无权将水库对外租赁,张某并未获得水库的全部使用权,认定张某和村委共同对水库有管理责任。经查实,双方均未在涉案水库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杨某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鞠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2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4万余元,张某和该村村委应当承担40%的责任,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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