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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国外起诉离婚 法律“开恩”不参加庭审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4-01-13 14:04:00

    大众网威海1月13日讯 (通讯员 纪真 见习记者 黄琦) 身在国外的刘某起诉丈夫要求离婚后,因回国手续繁琐加之路途遥远无法参加庭审,刘某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办理了一起原告因特殊情况未出庭参加庭审的离婚案件。
    据了解,刘女士于2012年初到韩国挣钱养家糊口。由于长久不在一起,原本尚可的夫妻感情渐渐出现裂痕,缺少良好的沟通,刘女士与丈夫间矛盾愈演愈烈。2013年秋,刘女士委托母亲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向法官表示因回国手续繁琐加之路途遥远自己可能无法参加庭审。刘女士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同时也对“例外”予以规定,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威海高区法院法官审理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允许当事人不出庭可以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刘女士因身处国外路途遥远,且回国再次出国手续繁琐,法庭应酌情予以考虑。在法官的指导下刘女士及时向法庭提交了所在国中国领事馆出具的证明信及本人关于离婚的书面意见,法官在确认可以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的情况下,准许了刘女士不参加庭审的请求。
    法官提示,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如果只是因为情感或者心理上的某些原因不愿意出庭,家人应予以思想疏导,克服精神上的压力。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闻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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