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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失窃嫌疑犯十年后终被捉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5-02-05 21:43: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2月5日讯 (通讯员 王颖 王萍 记者 黄琦) 一件盗窃案十年终侦破,2005年在威海盗窃黄金的嫌疑人被判徒刑8个月。

  2005年,在威海高区某商场黄金饰品柜台发生一起盗窃案,价值五千余元的金条一根被盗。

  案发时,一名男子声称要购买金条,售货员便为他找来包装盒和外包装袋包装金条。该男子在准备付款时又声称身上带的钱不够,并与售货员商议先预交定金。售货员便将金条放进包装盒和外包装袋,又将包装袋放进柜台抽屉里,转身寻找交定金的收据,同时该柜台的另一名售货员被一名顾客叫到另一侧柜台去看其他饰品。

  一转眼的功夫,两名售货员折回发现放金条的抽屉被打开了,装金条的包装盒和包装袋还在,但金条没有了,两名顾客也不见了踪影。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放置金条的外包装袋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与曾经有盗窃前科的孙某指纹一致,但公安机关却查找不到孙某的踪影,于是该案的侦查陷入了僵局。

  大盗落网,嫌疑人拒不认罪

  直到2014年,公安机关才发现孙某在外地监狱服刑。原来孙某在2004年、2010年用类似手法在潍坊、天津等地商场作案,盗窃黄金饰品和手机共价值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孙某归案后却声称案发时没有来过威海,反复辩解只是在2002年前后来过威海,在汽车站附近逗留了一会就离开了,并没有进入商场也没有实施盗窃。

  审查案件,检察官抽丝剥茧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孙某在多次讯问中一再辩称在2005年没有到过威海,更没有来过失窃的商场。如依据孙某的供述,在案发现场就不可能留有孙某的指纹。到底孙某和指纹哪一个在撒谎?

  检察官认为案发时的售货员目睹了整个案发过程,从售货员处应该可以调取到案件更多关键信息。但将近十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案发时的两名售货员现均已离职,办案人通过辗转走访,终于联系到两名售货员,两名售货员虽然已经无法辨认出孙某是否系作案嫌疑人,但对整个案发过程记忆清晰,均证实在购物过程中购买金条的客人完全没有机会接触到盛放金条的包装袋,之后包装袋就放入抽屉中,售货员在发现金条被盗后立刻报警。

  办案检察官反复梳理案情,认为虽然孙某对于犯罪过程“零口供”供述,但纵观全案的证据:该案的售货员在案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场保护情况较好;包装金条的包装袋是售货员案发时才从库房中取出,售货员将装有金条的包装袋存放于柜台抽屉内,包装袋一直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只有在金条放入抽屉后再与该金条接触,才有可能在包装袋上留下指纹。虽然售货员已无法辨认出作案的嫌疑人,但在报案时证实的嫌疑人体貌、特征也与孙某相吻合。现有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孙某实施了该次盗窃金条的行为。2014年12月,高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盗窃罪向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庭据理力争,犯罪终被制裁

  案件进入庭审后,孙某仍然辩称案发时没有来过威海,辩护人也为孙某进行无罪辩护。公诉人从容应对,在讯问环节就孙某陈述的细节刨根问底,在公诉人环环相扣的追问下,孙某开始自乱阵脚,态度变得迟疑,又称自己对以前的事情记不清楚,到底是何时来过威海,到过哪些地方不能肯定。孙某的反应让公诉人更加胸有成竹。在举证和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全面出示证据,并对案情详细论证,对辩护人辩护观点进行驳斥。

  最终,孙某在环环相扣的证据和公诉人稳打稳扎的论证面前败下阵来,一再辩解自己并不是不认罪,只是在侦查阶段记不清是否实施过该次作案,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015年1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判决孙某犯盗窃罪,处以徒刑8个月。孙某没有提起上诉。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正是由于公检法办案人员对追寻真相、打击犯罪孜孜不倦的追寻,才用十年的时间交出了一份用良心和责任感书写的答卷。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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