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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生早产儿 丈夫怀疑非亲生获赔1万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5-08-26 18:20: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8月26日讯 (通讯员 翟姜娜 孙晓 见习记者 杨果珍) 新婚夫妻喜得贵子,又逢新春佳节将至,本该欢天喜地的家庭却是闹得“一地鸡毛”。日前,威海高区法院判决了一桩闪婚夫妻的离婚诉讼,80后小伙于某将产后1个月的妻子告上了法庭,声称自己并非孩子亲爹,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4年3月于某与宋女士经人介绍开始交往,大约4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孕检显示孩子偏大,至孩子出世时,也比预产期提前了10多天。于某认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医院住院病历及B超检查显示怀孕时间为2014年4月,而这段期间两人尚未发生性关系。虽然宋女士称孩子是早产儿,但医院病历记载属于足月生产,经本人签字确认。于某因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宋女士以伤害孩子为由拒绝。于某以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对方赔偿。宋女士坚称孩子是于某亲生,平时交往过程中没有花过他的钱,孕检、生产费用也是娘家支付,于某并未给予任何感情上和金钱上的付出,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结合双方均主张已采取避孕措施,高区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足以怀疑其与被告所生育的男婴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经法院释明,被告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原告的该主张成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主张数额过高。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宋女士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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