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法院宣判首例适用新标准交通事故案赔偿纠纷案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编辑: 2020-03-18 10:46:46
大众网·海报新闻威海3月18日讯 (记者 张宏博 通讯员 周芳朗) “就高不就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3月12日,山东省高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式施行。荣成法院依法宣判了首例适用新标准的交通事故案赔偿纠纷案。
2019年3月,田某驾车与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住院,经交警大队认定,田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田某及田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上存有争议。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户口性质也为农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刘某诉称:其虽为农村户口,但购买了一艘渔船从事渔业捕捞,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月10日,荣成法院就此案开庭进行证据调查。
经调查,刘某所购渔船因种种原因并未过户,其所雇打捞人员因身处外地无法出庭作证,保险公司遂以刘某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证据不足进行抗辩。按照以前,刘某很难对自己的经济来源进行举证。
此案审理期间,3月12日,山东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施行,13日,荣成法院直接按照新规定对刘某案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案中,刘某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为23.7万元,而非农村标准9.8万元。新标准的出台不仅减轻了当事人举证的困难,还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责任编辑:张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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