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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5-08-14 17:07:00   作者:

  案由: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未能持续保持检验条件、未对生产的糕点进行出厂检验及生产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糕点制品案

  案情简介:有群众向省局电话举报: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装修条件达不到QS认证标准,化验室没有化验设备,环境条件差,要求省局进行查处,省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局下发了鲁食药监稽(举)交〔2015〕124号《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单》。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展开调查,现场发现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不能持续保持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等生产条件,未对生产的糕点制品进行出厂检验,并且生产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糕点制品。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涉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未对生产的糕点制品进行出厂检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经查: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取得了QS生产许可之后,化验室里的检验设备已闲置一段时间,现场检查发现有谷祖禹、徐景荣、姚智敏的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但未见该三人,我局判定威海市环翠区食品饮料厂近期生产的成品糕点没有经过出厂检验;执法人员还在该厂成品库发现了1282个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4月28日”的糕点制品,每个售价为1元,货值共计1282元,因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于你单位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检验条件的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2、对于未对生产的糕点制品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对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糕点制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和10000元罚款,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糕点制品1282个;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典型评析:1.具有较强的执法启示意义。“严于取证之时,宽于日常生产”乃当前食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不良现象。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许多食品企业放松要求,降低标准,不按照规范或法定的生产或工艺流程进行加工生产,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对这一过程的严格监管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环节。而另一方面,我们当前的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的现实误区,就是重视QS认证、质量抽查检测等点上问题的静态执法,而忽略了内部生产过程或流程的动态监管。2.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本案的查处,针对食品行业普遍存在的不出厂检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丑陋的潜规则,对其宣战,杀一儆百。教育警示食品生产企业,不仅在取得生产许可之时要符合所有法定的生产条件,更重要的是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要持续保持符合这些法定条件或过程,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3.是一起法律责任竞合案件。法律责任竞合指的是,一起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合并处罚的情况。本案就涉及违反两个法律性文件,存在三种违法行为的情形:(1)针对未持续保持化验员的行为适用了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79号令)罚款2000元,(2)针对未进行出厂检验适用了《食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3)针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适用了《食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罚款10000元。

  总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该案虽然货值不大,但其体现出的行业普遍问题、深化食品监管领域、解决法律适用竞合等多方面值得我们思考。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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