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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0级工伤参保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按等级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按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4级工伤职工是否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通讯员 王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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