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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22年 威海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编辑:   2019-10-25 22:03:00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威海10月25日讯 (记者 张宏博) 10月25日,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被告人丁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盗窃、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威海法院受理并审结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5月5日注册成立山东金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丁某某以金典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丛某、宫某某、丛某某、张某某、腾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加入公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丁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丛某、宫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丛某某、刘某某、腾某某、林某某、孙某某、苗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主要业务,以任意提高借款利率、擅自增加违约金、强行收取加班费等名目,大肆攫取被害人的财物。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对被害人实施喷油漆、堵锁眼、入户滋扰、强占房屋、破坏经营、强拿硬要、殴打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还对侦查机关查扣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作出了处理,彻底摧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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