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宋阳
责任编辑:王陆见
洋洋入职某公司工作后,公司与其约定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向洋洋支付社保补贴。想到不缴费每个月还能多领几百块钱,洋洋便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参保的协议。
一年后,洋洋因私离职。离职时,他又想让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但公司认为,洋洋已主动与公司签订放弃参保的协议,不应再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洋洋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
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双方有关洋洋不参加社会保险、把社保费用折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等约定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即便洋洋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这种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洋洋的诉讼请求。公司不仅要为洋洋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向洋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两项合计24300元。公司在为洋洋补缴社保费后,决定向洋洋主张返还此前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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