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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起威海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4-02-16 08:30:00

    大众网威海2月16日讯 (见习记者 张翊)根据《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正月十六2月15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 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了解,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3年1月30日结合威海市实际,威海市政府颁布了《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威海区各街道办事处孙家疃镇所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 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9日。2004年11月6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的《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原文如下:

   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以及所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中,确定市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前,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中的B级喷花类产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闻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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