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收好!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立案指引、“一次办好”立案清单

2021-05-14 16:56:31 来源: 威海法院 作者:

  近日,为进一步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规范网上立案工作,提高网上立案服务水平,更加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威海中院结合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引》《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

  其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引》共7部分19条,将立案操作流程、办理用时、注意事项条目化公开,明确告知当事人立案方式、立案登记、退回立案情形、立案查询、保全申请、二审立案、立案须知等相关流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共8部分,将一审民事(行政)、二审民事(行政)、申请财产保全、刑事自诉、国家赔偿、再审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材料及相关提示清单化公示。

  两个文件的发布,将有效解决当事人凭感觉准备材料,凭经验查询流程的问题,实现“一张明白纸,群众少跑腿”。下一步,威海中院将进一步深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上级法院要求和群众诉讼需求,对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全方位提升办事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引

  一、立案方式

  (一)网上立案

  1.范围

  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争议案件;执行案件;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2.方式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24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手机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诉讼服务渠道,申请线上立案申请。

  (二)现场立案

  1.范围

  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申请支付令等其他暂未开通线上立案服务案件,当事人不便自行网上操作而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案件。

  2.方式

  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线上自助立案设备;法院收取书面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对需要网上立案服务人群,工作人员提供现场立案服务。

  (三)跨域立案

  1.范围

  非本辖区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

  2.方式

  当事人可携带立案申请材料选择向就近的法院提出跨域立案申请,受理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按照跨域立案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上传材料,并通知管辖法院。

  (四)跨境立案

  1.范围

  本辖区法院管辖的涉外一审民商事案件。

  2.方式

  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由受理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并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二、立案登记

  (五)登记审核期限

  法院应于1日内完成网上审核,除涉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外,最长不超过3日。

  (六)诉前调解流程

  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法院在“分调裁”平台编立“诉前调”案号,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组织应于收到诉前调解案件当日指派调解员。调解员收到委派调解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

  诉前调解期限为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调解员在诉前调期限届满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调解员应在当日内办理调解终结手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退回委派法院,并告知该法院。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2日内登记立案。

  (七)诉讼费缴纳

  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选择网上缴费模块扫码交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进行缴费,也可通过缴费码银行柜台缴费。缴费成功后,12368服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网址和校验码,当事人可根据提示自行打印电子票据。

  三、退回立案情形

  (八)起诉材料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退回立案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或补正信息:

  1.当事人录入的信息项填写不全或有误的;

  2.诉状为复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

  3.上传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连续或与案件无关的;

  4.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或者没有当事人本人签名、捺印、盖章的;

  5.线上材料或提交电子材料无法打开的;

  6.重复提交、重复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7.其他不符合起诉材料情形的。

  对于明显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

  四、立案查询

  (九)查询途径

  当事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查询,也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查询及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自助查询。

  (十)查询内容

  本人案件所属案号、案件登记号、承办法官等内容。

  五、保全申请

  (十一)申请方式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登录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或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保全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担保材料、起诉状等。

  (十三)诉前保全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法院立案部门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又同意诉前调解,符合诉前保全规定的,可先予裁定保全,后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十四)诉中保全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及之后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材料的,立案后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和处理。

  (十五)仲裁过程保全管辖法院

  仲裁案件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为威海市的,属于国内仲裁案件的,由基层法院受理;属于涉外仲裁案件的,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六、二审立案

  (十六)立案审查

  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3日内完成上诉材料的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并通过系统向当事人发出预缴上诉费通知书。

  (十七)上诉材料移送

  当事人完成预缴上诉费相关手续的,一审法院应在3日内通过“分调裁”平台进行上诉案件登记,并同时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期限届满后,应在2日内通过系统将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十八)二审立案

  二审法院接收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予以立案。

  七、立案须知

  (十九)申请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5.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7.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现以上内容的立案申请,法院不予接收,并视情形追究责任。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

  一、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

  (一)起诉状;(二)身份证明;(三)证据材料;(四)涉外案件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为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二、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

  (一)上诉状;(二)身份证明;(三)证据材料;二审案件网上立案申请及电子材料,由一审法院代收。

  三、申请财产保全材料清单

  (一)保全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财产线索;(四)担保相关材料;(五)与保全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清单

  (一)刑事自诉状;(二)身份证明;(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四)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五)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的应提交:1.身份证明;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3.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4.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书面材料;5.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6.申请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证据;7.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清单

  (一)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立案清单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相关法律文书;4.申请人受损害的证明材料;5.相关证据材料。

  (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案件立案清单1.申请书;2.身份证明;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4.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5.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提供其收讫凭证等材料;6.相关法律文书;7.申请人受损害的证明材料;8.相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赔偿一审案件立案清单1.行政赔偿起诉状;2.身份证明;3.相关证据材料。

  (四)行政赔偿二审案件立案清单1.二审上诉状;2.身份证明;3.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请再审立案清单

  (一)再审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执行类案件立案清单

  (一)首次执行案件立案清单1.执行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身份证明;4.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诉前、诉中保全情况。

  (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申请材料清单1.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明;3.证据材料。

  (三)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清单1.恢复执行申请书;2.身份证明;3.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

  八、提示

  (一)身份证明应包括以下材料1.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3.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要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息。4.原告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原告是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文件需经公证、认证;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提交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二)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2.委托公司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系公司职工的证明材料);3.委托近亲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户口本(或其他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近亲属的身份证;4.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或者推荐信、受托人的身份证;5.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认证。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应按提示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立案相关信息,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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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殷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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