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宋阳
责任编辑:郑云歌
案例回放
李先生于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在威海市一家企业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先生虽不满,但考虑到工资可观,于是默认了公司的做法。
直到去年,李先生得知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于是要求公司协助其申请补缴并提供证明材料,但公司因更名、搬迁等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原始材料。因此,李先生无法补缴该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只得作罢。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威海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实行全国统筹,业务在全国统一的社保经办系统办理,职工和单位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都要扫描录入系统,缺少任何材料都无法办理补缴手续。
按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年无法补缴;职工在职时没有参保,因没有补缴政策、单位提供不了证明材料等原因,事后也无法补缴。
因此提醒广大参保人:能够参加养老保险时,一定要积极主动参加,一定要按照政策要求缴满缴足费用,避免事后补缴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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