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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出台 2019年7月1起实施

来源: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   编辑:   2019-01-11 16:18: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1月11日讯 (记者 谭立勇)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1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同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庄晓亭同志,介绍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共分6章55条,主要从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特别是群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建设及维护责任界定方面。《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关于热费的计算方式方面。《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关于热费的交纳反方面。《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将热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向社会公告。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按照供热面积收费的用户首次入网用热的,应当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

  关于热费的退还方面。热费的退还问题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采暖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用户退还热费;经用户同意,也可以在下一采暖期交费时予以冲抵。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者晚供早停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热费,具体标准为: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6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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