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检察:以“我管“促“都管”,搁浅三年的渔船终于有了归宿

2022-05-13 00:00:00 来源: 威海检察 作者:

  “多亏咱们检察机关出面协商,这船才能顺利搬走……”压在村委会书记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他如释重负地说。

  “我们海滩有一艘渔船搁浅了三年,既影响美观又容易造成污染……”2021年2月,威海市检察院接到村委会书记的求助电话,表示希望检察机关帮助解决渔船处置难题。该线索被移交至荣成市检察院,荣成市检察院马上派干警实地走访展开调查。

  原来,2018年12月,一艘长30.9米,重150吨,马力220千瓦的灯光船在荣成市某港附近海域抛锚,受恶劣大风天气影响,在该村海域搁浅。船主曾将该船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无力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将渔船查封。由于船体侵蚀严重,船内尚存的柴油极可能泄漏造成污染,渔船搁浅在海滩对当地旅游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如不尽快解决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经取证后,荣成市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整改。

  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发现,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推动渔船搬迁,不仅耗时长且执行难、追偿难。如果强制搬迁,过程中产生的高额费用谁负担?损坏船体由此产生的渔船价值贬损及海域污染责任谁担?检察官认为,要想“双赢”甚至“多赢”,必须调动各方积极性。

  为尽快解决上述难题,检察官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多次牵头组织到现场考察,综合评估渔船搬迁事宜。

  针对费用问题,检察官了解到该渔船可通过减船转产方式获得搬迁资金支持,既能解决搬迁费用问题,又能避免搬迁后渔船无法处置的难题。荣成市检察院遂与相关部门协调为该渔船完善减船转产手续。针对搬迁问题,荣成市检察院协商债权人银行联系第三方实施搬迁,促成银行与第三方达成搬迁协议,搬迁费用由搬迁公司先行垫付,待减船转产手续完成、资金到位后予以结清。因渔船破损严重,远迁势必有污染及成本增加风险,对此,荣成市检察院与政府配合协调附近船厂减免部分占用坞道费用,减少搬迁造成的损失。

  2021年12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该渔船成功搬迁至附近船厂等待无害化拆解。

  事情随着渔船的成功搬迁顺利结束,但检察官并未“一走了之”。搬迁后相关事宜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将产生新纠纷,为使此事从根本上化解,检察官决定继续监督。

  荣成市检察院积极沟通相关部门,及时跟踪减船转产指标进展,在指标成功下发、减船资金到位后,多次派员实地监督减船转产过程,为船厂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与指导。目前,该渔船已成功获得指标,各利害主体也陆续了结相关纠纷,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人民群众的难题。

  以“我管”促“都管”,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新要求新期待的有效举措。荣成市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职,梯次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初审编辑:金文馨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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