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轻微违法免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2022-12-23 16:42:30 来源: 乳山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作者:

  轻微违法符合条件免予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初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比如,在保证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安全“红线”“底线”前提下,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要求,医疗机构在工作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使用过期的消毒产品,结合初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三种情形的,对医疗机构初次行为“轻微违法免罚”,探索建立柔性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22年2月,乳山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2家医疗机构在预检分诊台放置的免洗手消毒凝胶,开启使用后超过产品有效使用期限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5.2.2规定的“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针对这2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乳山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办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解读,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当事人改正态度积极,立即更换使用合格的消毒产品,并举一反三,对其他消毒产品全面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签订了承诺书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轻微违法免罚”不等于“免责”

  在对医疗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乳山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充分运用指导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指导督导力度,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医疗机构规范守法的良好环境。同时健全完善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等内部制约程序,充分利用“医疗机构档案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制度,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真正融入到执法监管中。

  区分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方式

  修订了《乳山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制度汇编》,健全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避免重复执法和标准不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重点领域加大监管抽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完善信用记录数据,加强信用记录应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跟踪督办。通过多种模式监控分析,将医疗机构进行风险分类,实现日常和重点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在今后工作中,乳山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积极探索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首次不罚的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事项清单,在监管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规范地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初审编辑:姚潇雨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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