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时起休渔!威海的相关政策来了!

2022-04-29 17:2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姚潇雨 威海报道

  4月28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202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有关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同时,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参照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下发的《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应休渔船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除经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威海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此外,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逐级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需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据了解,今年休渔期主要的惠民政策是鱿鱼专项捕捞政策。去年,经过威海市的积极向上对接争取,威海成为全国唯一的鱿鱼专项捕捞指标试点市,定在荣成市具体开展试点工作。今年,休渔期鱿鱼专项捕捞政策将在全市全面铺开,对2021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等符合条件的各区市渔船都可以申请。今年,威海市共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获批了135艘渔船捕捞指标,较去年增加了30艘,可捕渔船的作业类型在去年的刺网、围网基础上新增了拖网渔船,具体为刺网33艘、围网72艘、拖网30艘。鱿鱼专项捕捞时间为8月1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全市定点上岸港口为龙都渔港、鑫发渔港、赤山渔港、人和渔港、沙窝岛渔港、乳山口渔港、白云渔港,捕捞渔具的标准为刺网最小网目尺寸50mm、围网最小网目尺寸35mm、拖网最小网目尺寸54mm。届时,将印发具体的鱿鱼专项捕捞管理方案,总的宗旨就是,给守法渔船最大的利益,给违法渔船最大的限制,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合法、打击违法”的良好氛围。

  而对违反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的渔船,除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在休渔结束后进行3个月以内的禁止离港教育整顿;对擅自接纳外地渔船停靠的渔港,一律在休渔结束后停港整顿3个月;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外地渔船,一律在休渔结束后进行禁止离港3个月的教育整顿。对符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法处置。

  今年的处罚措施,较往年更加严厉,增加了禁止离港整顿等措施,目的就是罚到痛处、打到关键处,让渔民群众知晓休渔期违法违规带来的严重后果,营造“不敢违”的高压态势。也欢迎社会公众向渔业主管部门积极提供伏季休渔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

  市海洋发展局:5232166、5232175(夜间及节假日)

  环翠区:5310830、5322942(夜间及节假日)

  文登区:8801937(全天)

  荣成市:7587135、7587100(夜间及节假日)

  乳山市:6652248(全天)

  高新区:3919673、3919671(夜间及节假日)

  经开区:5980103、5521023(夜间及节假日)

  临港区:5581898(全天)

  南海新区:8963806、8966018(夜间及节假日)

初审编辑:苏凯南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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