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打击骗保,追回11056.9元社保基金

2020-07-24 18:05:2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邓慧慧 通讯员 柳菲菲 宋红艳 威海报道

  7月7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医疗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船老板高某提起公诉,7月14日,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了解,船老板高某雇佣的工人于某在海上作业时脚踝被船锚挤伤,高某为降低自己的赔偿数额,让于某隐瞒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并在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进行医保报销,共计骗取社保费用11056.9元。

  高某表示,“当时在文登整骨医院,我让于某跟医生说是他自己在家不小心摔伤的,因为在船上干活受伤不能走医保,让他这样说可以走医保,少赔点钱,但我没想到会触犯到法律。”犯罪嫌疑人高某于2020年5月27日,将违规报销医保款项全部返还至乳山市医疗保障局,7月7日,高某被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4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30条中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2014年4月2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救命钱、保命钱。国家大力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切莫因为私利损害公益,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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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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