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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一包工头干工程未签协议 法院帮追回欠款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5-12-28 15:16: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2月28日讯 (通讯员 尹雪琪 记者 王晓青) 黄某从事工程承包,但却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被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后黄某凭借原始证据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官司。近日,当事人黄某给威海高区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写道“维护法律权威,救助弱势群体”,以此感谢民事审判庭法官依法公正的判决。

  原来黄某是威海一包工头,同时也是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原告,但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2006年开始,黄某陆续承办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一期、二期配套和硬化工程。但一期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在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常年合作的审计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83.1万元,并由原告签名、被告盖章、被告工程师签名。后被告据此定案报告书向原告支付了62.6万元,余款一直未结。其后,原、被告又就二期工程签订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由被告委托的审计公司审查定案,认定工程价值为509457.52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一期定案报告书系原告伪造,不同意支付余款;另主张二期工程量亦不属实,系原告将一期已结算的工程量算在二期工程中,并据此提起反诉,要求原审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91555.47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了听取了证人证言、对涉案审计公司进行了调查外,还将二期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同时要求原、被告就争议问题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原告按法院要求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被告未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一期工程,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对于原告施工部分的相应工程价款仍应支付相应劳务费;对二期工程,被告主张与一期工程存在重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支持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类款项64万余元,并驳回被告的反诉。

  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本案中就是因为原告在证据方面具有优势,最终赢得了官司。近日,黄某终于拿到了属于他的工程款,他表示千万句谢谢都不足以表达他的感激之情,只能用一面锦旗表达心意。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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