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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有章可循”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05-18 17:23:00   作者:

现场检查

食药监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进行统一食品安全培训

    大众网威海5月18日讯 (记者 宫正) 3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中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自《办法》实施以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广泛宣传,印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责任清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入场销售者责任清单,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张贴;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进行统一食品安全培训;并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检查,对全市5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国家级开发区内2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科长高好告诉记者,与《食品安全法》相比,《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明确了处罚规定。

  《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设置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及农民自产自销名册并及时更新等,如果落实不到位,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销售者要在摊位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未包装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姓名)等信息。如果落实不到位,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实施,不仅让市场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明确了自己的主体责任,也让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执法更有力度,有利于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高好说。

  《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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