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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理赔受处罚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10-17 17:26: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0月17日讯 (通讯员 蔡佳 李燕 记者 王晓青) 因为车辆没有按期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车主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能成立吗?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车辆逾期未年检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5月23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乳山支公司为其尾号为229的小型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2016年4月15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的受损及修复情况进行物价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26000元,评估费用1300元。随后李某向乳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用共计27300元。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驾驶的尾号为229的小型轿车年审至2015年3月,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2016年4月,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某保险公司乳山支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时,尾号为229号的小型轿车逾期未办理年检,按相关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件进行审核,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明知229号小型轿车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投保第三者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且自身已经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拒赔,有失公平。其次,车辆未年检,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其行为性质系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系李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引起,其车辆制动性能并不存在问题,即车辆是否年检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用共计27300元。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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