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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案:交警认定无责也要自负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7-08-23 17:06: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8月23日讯 (通讯员 李燕 记者 王晓青) 近日,乳山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对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存有争议,后经过审理,当事人均表示判决心服口服。

  5月20日4时30分许,原告姜某驾驶电动车与步行横过道路的王某相撞,姜某、李某均受伤,几分钟以后,代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又与坐在地上的姜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与王某的事故中,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代某与姜某的事故中,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事故责任。

  现在原告姜某诉至法院要求代某赔偿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34560元。开庭审理中,围绕代某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展开激烈辩论,代某称,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但不应该承担全部损失。姜某称,代某应该100%赔偿。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定,姜某在与王某相撞的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姜某在该起事故中头部着地受伤,后代某驾驶电动车又与姜某相撞,故应认定姜某对其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其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姜某自担20%责任为宜,代某承担80%赔偿责任。法官在向当事人解释这起案件时讲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中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既有赖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又不能将该认定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宣判后,本案当事人均表示判决心服口服。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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