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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首例代替考试案件已审结 涉案三人获罪

来源: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   编辑:   2019-04-02 09:41: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4月2日讯 (记者 宁雪) 记者从威海高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开庭审结了威海高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宋某、周某、陈某代替考试罪一案,这是威海市首例代替考试案件。

  被告宋某在威海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就职多年。他工作认真,领导和同事都对他评价不错,可以说是前途光明。但宋某感觉自己发展的瓶颈就是缺个大学本科学历,所以报名参加了山东省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待拿到准考证时却发现考试的日期与工作中一个项目检查的时间冲突。宋某既不想影响工作,又不想耽误自己的前途,这时他想起了同事和好哥们——周某。

  周某在该企业的另一部门工作,部门里有很多大学文凭的青年人。宋某找到周某,让周某帮他在部门里找个青年替他去参加考试。于是,周毅叫来了陈某交代了一番,并把宋某的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交给了陈某。

  三人对考试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什么了解,虽然准考证上赫然提醒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宋某却没当回事。他对周某和陈某说:“这就是个普通考试,监考没那么严格,等考完了,我请你们吃饭,好好感谢你们!”陈某原来还有点惴惴不安,但还是在宋某和周某再三要求、劝说下走进了考场,代替宋某参加了三场考试。最终,在第二天进行第三次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对宋某、陈某以代替考试罪向威海高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人认为宋某、陈某分别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而周某是犯罪的重要一环,其与宋某、陈某有共同的犯意,并通过实施介绍、联系行为,将替考者和考试人联系起来,促成了替考行为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应当予以追诉。2018年11月6日,威海高区检察院遂将宋某、陈某、周某三人以代替考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通过被告人周某让被告人陈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三名被告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宋某、陈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宋某、周某有自首情节,陈某构成坦白,且考虑到宋某因工作原因找同事替考,事出有因,陈某替考没有牟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对三名被告从轻处罚,2018年12月10日,判处宋某、陈某、周某犯代替考试罪,宋某处罚金八千元,陈某处罚金六千元,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我真是太糊涂了,找同事来替考,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同事也被我坑了!” 宋某在法庭被告席上深深忏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刑法中的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本案中的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仅仅出于哥们义气,就帮助联系、实施代替考试行为,殊不知找人替考和为他人替考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考生:正所谓“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要想金榜题名,没有捷径,千万不要妄图“替考”,落个害人害己的下场。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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