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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7-09-01 15:47: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9月1日讯 (记者 王晓青) 9月1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日起施行。《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是今年威海市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应对威海水资源贫乏情况日益严峻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

  威海是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573立方米,仅占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4。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会议的审议修改,于今年6月28日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六十条,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条例》分别明确了农业、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此外,《条例》还涵盖多个行业的用水情况,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城市绿化、洗浴、洗车等行业在用水过程中应当做到降低用水消耗、合理利用再生水。

  “节流”是缓解水资源缺乏的重要措施,“开源”可以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条例》一方面通过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用水计划管理、加价水费的征收和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等用水管理措施,做到严控总量、管住增量、优化存量。另一方面,重视“开源”,专门设置一章,规定了非常规水利用的内容。将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设施的配套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鼓励海水淡化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为缓解水资源短缺提供了对策。

  《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加大节约用水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投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资金保障,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加强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将重点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列入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计划。”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和做法。”

  能否让用水户主动节约用水 ,不仅在于用水管理形式 ,还在于是否建立起有效的奖惩机制。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建议等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按照标准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但用水计划指标并非一成不变,《条例》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对于出现“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等六种情形的非居民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用水计划指标。此外,《条例》还确立了激励机制,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非居民用水户,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节约用水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本着“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的原则,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节约用水职责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

  节约用水不仅需要强制性手段,还需要借助宣传教育力量,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条例》规定,每年三月为全市节约用水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条例》还规定,对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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