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1-27 15:20:4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胡亚茹 威海报道

  11月27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兰翔出席此次发布会,就《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威海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的实施、个案监督、责任追究、附则等6章47条,着重在监督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个案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细化创新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重点对新建立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并对原有制度进行细化,对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重复规定。规范和明确了行政执法年度计划、执法主体动态管理、委托执法备案、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自由裁量基准、执法信息公示、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执法情况年度报告等管理制度。其中创新的制度包括,一是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对象、时间安排等。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需求,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将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同步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三是重大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的标准、音像设备的配备以及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是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形成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汇总整理后,形成行政执法总体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措施、程序

  为保障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措施、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突出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执法监督可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实地调查等七种措施,并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义务。二是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投诉举报的事项不针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作为适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线索;投诉举报的事项针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个案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三是对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申请。

  明确了个案监督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

  规定开展个案监督应当立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明确了个案监督不予立案处理的范围,包括不属监督范围或者无权处理的,已经有关机关处理终结或者正在处理的,超过规定年限等六种情形。明确了开展个案监督的规范要求,执法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相关人员时,不得少于2人;作出决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等程序;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有较大分歧的,还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有关专家的意见。明确了个案监督的处理方式,个案监督经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终结个案监督程序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的处理决定。

  明确了执法监督的保障措施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通报、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有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执行监督意见或处理决定等十种情形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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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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