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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出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 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8-05-04 15:49: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5月4日讯 (记者 王晓青) 近日,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均需缴费。保障范围是参保职工中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人员。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是指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的,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大部分护理依赖职工所需的日常生活照料,以及相关医疗护理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权责统一、保障适度、统筹协调的原则。

  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个人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筹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经办机构按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未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以及不缴纳医保个人账户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每年初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年预算的90%一次性预拨给经办机构,年底清算。福彩公益金筹资标准为每年200万元,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初从福彩公益金中一次性划拨。

  护理保险待遇由生活照料待遇和医疗护理待遇构成。参加护理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的职工,因年老、疾病、伤残、失智等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伤病情基本稳定后,可以申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享受护理待遇的参保职工,需要按规定接受生活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被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自鉴定结论书做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职工首次参保(制度实施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除外)、中断缴费或者逾期缴费的,缴费3个月后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时应保未保的职工,需要按缴费当年筹集标准,一次性补齐自制度实施年度起的费用,缴费3个月后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居家护理、护理机构集中护理、护理机构医疗专护中的一种形式进行护理,享受相应的护理保险待遇。其中,护理机构医疗专护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需要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不可逆型疾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其他经认定符合医疗专护情况的。

  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参保职工护理形式、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实行差别化支付标准。居家护理和护理服务机构集中护理的待遇标准一致,均为完全护理依赖职工的基金支付标准为40元/日,大部分护理依赖职工的基金支付标准为30元/日;护理服务机构医疗专护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日。参保职工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因突发伤病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继续享受护理保险待遇中的生活照料待遇,完全护理依赖职工的基金支付标准为30元/日,大部分护理依赖职工的基金支付标准为20  元/日。应当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费用不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职工接受护理机构集中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市人社部门制定基本服务项目清单,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超出规定服务项目发生的护理费用由个人负担。对居家护理以及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待遇,由护理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由职工自主购买服务。享受威海市护理保险待遇的异地居住(含定居境外)的参保职工,护理保险待遇由基金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护理保险关系转出我市或者身故的参保职工,终止护理保险待遇。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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