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1-5230055

投稿信箱:whdzw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职工非因公死亡 任职单位仍需担责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11-28 16:36: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1月28日讯 (通讯员 周瑶瑶 记者 张丹丹)工作时间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赔偿一定损失呢?近日,威海经区法院审理一起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案件。

  张超是威海经区某自助烤肉馆的职工,2014年4月8日晚,张超因醉酒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就烤肉馆是否应对张超的死亡承担责任,该自助烤肉馆与张超家属之间产生争议,经威海经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认定该烤肉馆应承担一定责任。该自助烤肉馆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张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系醉酒驾驶,且事故方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相关的损失,其不应再给付死者亲属相关的待遇,遂起诉至经区法院。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张超作为原告的职工因私醉酒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作以外的原因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交通事故赔偿与非因公死亡待遇不发生冲突,根据上述规定,死者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交通事故属于侵权性质,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未包含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法院判决该自助烤肉馆需支付张超家属一次性救济费33433元人民币,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张超女儿生活困难补助费460元至其年满16周岁止。

 【法官寄语】

 职工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看似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怎么沾边,但究其内涵却息息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引起重视。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延伸到职工的工作之外。教育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于企业、社会、家庭乃至个人的重大意义,在任何时候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自我失误给企业、社会、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痛苦。因此企业应自觉引导职工培育良好的安全习惯。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