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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8-03-22 15:04: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3月22日讯 (记者 王晓青) 3月22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4月1日起,将对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施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办法》中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统计期指的是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以今年为例,就是从4月1日起,以各参保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确定2018年度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满一个统计期后,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

  具体费率浮动档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出现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导致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增加,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此外,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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