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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7-07-11 15:24: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7月11日讯 (记者 王晓青) 7月11日,记者从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6月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程序规定共七章三十八条,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附则。

  程序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定原则,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要求。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拟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法律关系复杂的规章草案、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统一审查规章草案送审稿、在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作审查意见的说明。起草部门的职责除按要求起草规章外,还应当负责征求意见、协调部门分歧、向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汇报并在审议规章草案时作补充说明等。

  根据程序规定第六条,威海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目前,市法制办正着手准备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程序规定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权。根据程序规定,公开征集意见贯穿于规章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等各个阶段,形式包括通过报纸、网站征集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特别是,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审查阶段,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程序规定建立了规章制定第三方论证咨询制度,对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程序规定还确立了先协商后报送审查、先协调后报请决定的意见分歧协调机制。起草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争议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存在的较大分歧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将相关情况和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此外,程序规定还规范了各部门意见反馈和材料报送的要求。在起草阶段,逾期或者不按照要求回复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在审查阶段,逾期不反馈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无意见。另外,程序规定还规定了立项申请书、送审报告、送审稿的说明和审查报告应当涵盖的内容,明确了提出立项申请时和送审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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